张凯
四个朋友一起聚餐,两人对赌豪饮而醉,一人醉驾摔死,责任谁负?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同饮者据错赔偿。
2016年5月13日傍晚,小军骑摩托车带小兵一起到某餐馆参加朋友小吴组织、小贾参与的聚餐。席间,因小兵与小吴会喝酒,两人遂对赌放量豪饮;小军与小贾无酒量则喝饮料。散席时,小兵趴在桌上小睡,小军与小贾搀扶小吴去旅馆;小兵醒来发现小军的摩托车钥匙放在桌上,遂骑小军摩托车回家。当晚22时许,村民发现路边摔死人而报警。交警认定,小兵系醉驾撞到路边石头当场死亡。后小兵父母起诉小军、小吴和小贾,索赔50%,即30万余元。
小军和小贾辩称,四人聚餐,小兵与小吴因酒量好而对赌豪饮,我俩因不喝酒而未饮。散席后,小兵趴在桌上睡着了,我俩即护送小吴去旅馆休息,不料小兵竟拿起放在桌上的车钥匙,独自骑摩托车回家。我俩均无过错,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小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过量后,违法驾车上路,又未戴头盔,最终摔死,其应对该后果负主要责任。小军用摩托车搭载小兵去赴宴,在小兵已醉酒的情况下,却先行离去,并留下摩托车钥匙,且摩托车未备头盔,其违反合理注意义务,对小兵的死存在过错,但鉴于其离去是先护送其他醉酒人,且小兵是违反交通法规肇事死亡,故酌定担责15%。小吴为聚餐组织者,与小兵对赌豪饮,虽自己也喝醉,但对小兵醉酒存在过失,酌定担责15%。小贾为聚餐参与人,未对小兵劝酒,其对小兵的死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遂判决小军和小吴各赔偿原告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