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晓波)日前,霍山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王某危险驾驶一案,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予以改判,认定原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将其改判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省道209线129KM+300M处,碰撞同向行人邓某,造成邓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2.7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5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为由,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
霍山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相关条款,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情节严重,不具有犯罪情节较轻这一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属适用缓刑不当,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据了解,2011年以来,霍山县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连续六年每年都有抗诉案件,连续六年保持抗诉成功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