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有错误检察院可发再审建议

  【案例】2013年12月,因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某将债务人周某及担保人邹某、何某起诉至霍邱县法院,法院判决债务人还款150万元,担保人邹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对担保人何某的诉讼请求。2015年4月,被告周某及邹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院申请监督。邹某前妻因判决生效其房屋被强制执行也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

  霍邱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发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150万元债务在诉讼过程中未经质证,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相关问题。据此,该院依法向霍邱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书》,建议再审。今年5月,霍邱县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法终止对原判决的执行。

  检察官释法:

  再审检察建议是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新的监督方式,是由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审查,三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与抗诉的“上对下”特征相比,能够缩短抗诉案件周期。

  (陈啟玲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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