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流 记者 储勇)由于驾驶证未按时年审,司机程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这样合法吗?未在有效期内进行驾驶证年审的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公司能不能以格式保单中声明来免除说明义务?近日,舒城县法院在审理这样一起案件中,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程某2014年12月为爱车办理了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有效期1年。2015年10月份,程某驾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和车上人员受伤。事后,程某拿着费用单据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理赔调查过程中发现,程某的驾驶证未在有效期前进行年审,保险公司作出不予理赔决定。保险公司表示:在与程某签订的保单上明确注明“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程某本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程某对此提出了异议,并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并对相关证据审核后认为,程某作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普通人,难以从合同条文的字面表述中,推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包含了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等情形。在此案中,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另外,驾驶证未及时年检致过期,并不必然认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据有关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程某驾车发生事故时所持有的驾驶证为有效驾驶证,不属保险的除外责任,不应以此拒绝赔偿。故法院依法对保险公司主张程先生的驾驶证未年审而不予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