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四重”打造“阳光检察”

  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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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务公开大厅。

  近年来,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着力“四抓四重”,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促进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检察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检察公信力不断提升。

  抓载体,重创新,拓宽检务公开渠道

  统筹建设检务公开大厅。对控申窗口、案管中心进行了统一整合和升级改造,建成了集业务咨询、控申接待、律师会见、案件信息查询等职能于一体的“检务公开大厅”,为公众提供了全方位、一站式法律服务。围绕“文明接待室”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检务公开大厅内,建立检察长接待室、候谈室、情绪疏导室等,让来访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阳光、人性化的接访服务。

  大力加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在该院门户网站,专门开辟了网络查询、法律咨询、民意收集等板块,时刻为群众提供在线服务,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同时,根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原则,适时在门户网站向公众公开检察工作信息和有关案件办理情况。全面开通QQ、微博、微信,畅通举报、控告、申诉、宣传渠道,延伸法律服务。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积极开展“在线访谈”,现场与广大的网民互动交流,群众关切得到了积极回应。

  深入推进检察室工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的特点,该院分别在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等地设立了检察室、检察工作站,扎实开展法律监督、检察宣传、社区矫正等服务大局、服务民生工作,推动检察职能与基层乡镇、街道接访、调解、法律咨询等工作的一体化建设,有效解决了基层群众控告、申诉难等一系列问题,延伸了法律监督触角,方便了群众诉求。

  抓监督,重公开,丰富检务公开方式

  定期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每年七一、十一前夕,该院均开展一年两次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通过“请进来”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以及媒体记者等走进检察机关,以图片、资料、座谈、观摩等形式,开展“讲”、“演”、“展”、“评”活动,让社会各界零距离接触检察工作,形成了“进检察门、听检察事、看检察人、议检察题”的常态机制。如今,该院已连续开展了九届“检察开放日”活动,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司法实务及社会各界470余人次参加了该项活动,扩大了检察工作在社会的广泛影响。

  完善“检务公开触屏”查询系统。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查询相关案件信息,详细了解检察职能,该院在办公大楼一楼大厅设置了“检务公开触屏”查询系统。该系统采用先进的电子技术,详细介绍了本院概况、工作业绩、部门职责、案件流程及相关案件信息等内容,为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该院还对该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功能整合其中,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时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抓宣传,重沟通,增强检务公开效果

  常态开展检察宣传活动。统一制定了检务公开手册、办事指南手册、公民举报手册、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廉洁自律规定手册等,制作了廉政宣传片、举报宣传单、宣传展板、宣传栏、检察工作影像等一系列“检务公开”资料,通过开展“两下移三贴近”活动和“法律六进”活动,进一步拓展了检务公开的范围。

  扎实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成立了“方圆万家”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深入推进文明创建。以年轻女干警为主,深入辖区各大中小学,积极开展“女检察官进校园活动”,着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该项活动受到市级表彰;以公诉干警为主,坚持“检察官寄语”制度,始终关爱失足青少年,构筑起检察机关、家庭、学校、社区“四位一体”帮教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加强与“三员一代表”联络。一是拓展联络渠道,通过重大事项报告、旁听人代会政协会、办理答复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行风监督员列席旁听等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二是坚持党组成员联系“三员一代表”制度,变“请进来视察”为“走出去请教”,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近年来,该院结合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通过班子成员走访“三员一代表”、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求对执法办案及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受到了“三员一代表”的广泛好评。

  抓机制,重规范,深化检务公开内容

  紧紧围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紧密结合新修订的刑诉法和民诉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一系列机制,切实在执法办案中增强检务公开的程序刚性,作出制度性要求。一是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对决定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具有终结性的法律文书,全面推行说理答疑,切实增强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公开听证审查制度,对信访积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拟撤销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均邀请“三员一代表”及有关当事人公开听证、公开答复,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统一制作权利义务告知文书,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检察业务环节中,依法对诉讼参与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四是民行申诉联络员制度,切实加强与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联系,提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效率的同时,通过他们进一步宣传检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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