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与非诉巧衔接 矛盾化解在源头——霍邱县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侧记
本报记者 储勇
随着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辖区包含30多个乡镇100多万人口的霍邱县法院也不例外,同样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压力。如何既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又能缓解案件急剧增加给法院带来的案多人少压力?
今年以来,霍邱县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调对接工作上不断探索,建立并完善诉与非诉衔接平台,形成了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的良好局面,使矛盾纠纷调处的“供给侧”结构,从“庭审判决”逐渐向“诉前多元化纠纷解决”转化。
立案时先过滤,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
8月3日下午15时许,霍邱县城关镇师部社区居民王女士驾驶人力三轮车时,与合肥的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王女士当场受伤。事后,双方因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数额争论不休,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683元。
王女士本以为等待的将是一场时间漫长的官司,没想到,在霍邱县法院递交诉状时,接待的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引导她走进该院特设的诉调工作室,并邀请了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资深调解员毕家富出面调解。两天后,王女士手中的民事诉状就变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书,并如愿地拿到了11683元赔偿款。
“如果这起案件走诉讼的话,需要缴纳诉讼费,还要经过立案、送达、举证、开庭、判决、生效等程序,一系列程序全部走下来耗时费力,可能要花费两三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霍邱县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周艾东告诉记者,为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该院在立案前即由承办法官对案件先行过滤,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在该院的一楼大厅,8号窗口专司诉调对接和立案调解,同时一楼还设有诉前调解室,除了院里的专职调解员外,还专门从行政机关、行业组织、仲裁机构、保险协会等调解委员会中聘请了一部分调解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当事人来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如果双方有诉前调解意向,我们会即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及时立案,进入诉讼程序,从而实现诉前调解与诉讼流程的无缝对接。”周艾东说。
搭平台聚合力,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2015年底,霍邱县法院长集法庭受理了一起案件。案件中,被告夏店镇居民赵某在借贷过程中,让同为该镇居民的原告李某做了担保人,后赵某欠债不还,李某为其偿还了贷款。因此李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赵某支付其代为偿还的近5万元借款。
看起来是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但是在法院送达后,“剧情”反转了,被告赵某进行了反诉,赵某指出,他与李某合伙经营了一家汽车美容会所,后来李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转让,并独自占有了转让款。他请求法院让李某赔偿因单方面转让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损失8万余元。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亲戚关系,由一方起诉引起对方反诉,明显属于‘赌气’官司。”长集法庭庭长赵静介绍说,作为基层法庭,经常会接到类似的案件,“看起来是小案件,但是处理不好可能酿成大矛盾,因此不能一判了之,要先疏导调解。”
在处理这起案件中,长集法庭专门邀请了夏店镇砖佛寺村调委会主任,有着“最美调解员”称号的夏其华出面。“人民调解员从群众中来,他们群众基础好,熟悉乡土人情,有威望,更容易让群众信服。”果不其然,经过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的利弊分析、情绪疏导,双方决定将债务一笔勾销,案件最终圆满化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意味着法院不仅要自己对纠纷进行调解,而且需要通过司法联动,积极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调解。”周艾东告诉记者,在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暨诉调对接工作中,霍邱法院没有单打独斗,而是积极搭建调解工作的大平台,通过与专业调解委员会、律师、人民调解委员联系,共同打通了调解工作衔接的通道,形成了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像长集法庭与镇村调解组织之间的联动,就是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相结合的产物。”
夯实基层基础,助推法律、社会效果双赢
据了解,今年以来,霍邱县法院通过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暨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了全院诉前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截至目前,仅该院诉调对接工作室诉前就成功调解案件110余件,既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降低了当事人的诉累,对法院来说,也分流了部分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
“当下,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群众对人民法院化解矛盾、治理纠纷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希望自身诉权得到平等保护,也希望尽快实现实体权益,更希望降低诉讼成本。从这一角度看,还需要我们加大力度开展此项工作。”周艾东说。
但是,周艾东坦言,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难题,他举例说,目前一些基层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虽然做了大量工作,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没有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意识,这样一来,调解成果无法巩固,事后如果当事人反悔就会造成“前功尽弃”。他认为,这一方面除了是基层调解组织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外,另一方面也说明这项工作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来加以推进。
周艾东表示:“作为一个新事物,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可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但还有待当事人进一步了解并加以接受,当前诉前调解资源整合也还不充分,因此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