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讯(邵莉莉)家住裕安区丁集镇的黄某这些年在外打工赚了点钱,在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商铺。常年在外打工的他便托一朋友张某斌代为出租商铺,而且张某斌刚好是这一小区的保安,黄某心想交给他平时也能照应得上,便放心出去打工了。2016年春节期间,黄某赶回来过年时,就租赁一事与张某斌进行结算,张某斌因年关手头紧尚欠15000元租金无钱支付。遂立下欠条:“今欠到黄某房租费余额壹万伍仟元整,将于8月1日之前如数还清。”在欠条落款处,经欠人一栏,签名“张某兵”二字。事后张某斌便心存侥幸一直拖延不还,黄某无奈只好向裕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庭审查明了事实,张某斌收取承租户押金的收条上签名与其真实姓名一致,说明张某斌受托于黄某管理商铺的事实。对于剩余租金张某斌仅立下欠条并承诺定期归还,在欠条上却故意签名为“张某兵”,想要赖掉这笔钱,实际上“张某兵”和“张某斌”系同一人。法院判决张某斌返还黄某代收的商铺租金15000元。
张某斌自知理亏,在判决生效后并未上诉,还主动返还了黄某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