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卖房产躲避强执法院依法撤销转让

  本报讯(张琨 记者 储勇)为躲避法院强制执行,“老赖”王某想出了怪招——将其价值30多万元的房产以10万元的价格“贱卖”给了亲生儿子,以达到转移个人名下财产的目的。近日,经债权人的申请,这起房屋买卖行为被舒城县法院依法撤销。

  2015年2月,就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城县法院作为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某借款91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王某将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的房产以总房款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儿子王某某。赵某得知后,立即诉至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的转让行为,并要求王某承担其律师代理费用6000元。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官于第一时间调取了王某该房产的房地产税收征(免)税信息传递单,税务部门认定该房屋市场交易价为369991元。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在法院执行期间,将其房屋贱卖给儿子,且未能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的70%,属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被告的行为妨碍原告债权实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因本案系被告行为所引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王某将其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的房产以10万元转让给第三人王某某的行为,并给付原告为本案律师支付的代理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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