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孝升)2016年8月1日,霍邱县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调解结案两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主审法官通过向两被告释明之所以要“父债子偿”,是因为两被告继承了其父亲做工程所得的工程款,故由其偿还债权人的借款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使两被告自愿与两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崔某奎、崔某毅系债务人崔某宗之子。2016年2月5日,崔某宗以家庭急用款为由向罗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利息,罗某当天将现金4万元交付崔某宗,崔某宗出具了借条。2016年2月4日,崔某宗为发放工人工资,委托李某帮助借款。李某遂从高某家取款20万元,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将款转到崔某宗的银行卡账户上,崔某宗出具借条。借条上虽未注明利息和还款期限,但李某称曾与崔某宗口头约定月利率30‰,且于2016年春节过后还款。后由于崔某宗资金紧张,未能还款。2016年6月份,崔某宗因故离世,2016年7月,罗某、李某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崔某奎、崔某毅清偿借款。
霍邱县法院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起初两被告拒绝清偿债务,后经过主审法官一番耐心释法,两被告仅同意支付借款本金。再做原告思想工作,考虑到债务人已故的事实,两原告同意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诉求。双方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下终于达成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