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还是合伙

  本报讯(杜超 记者 储勇)近日,金寨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合伙纠纷的案件进行了审理,通过认真审查,依法对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作出效力认定,最终判决诉争的欠条就是退伙结算的依据,因此按合伙纠纷处理。

  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12月,被告徐某因投资石料厂需资金,向其借款17.5万元,约定每月付息3000元,后徐某断断续续付了半年1.8万元的利息后再也没有付款,诉请被告偿还欠款17.5万元及利息。被告徐某辩称:原告17.5万元实际为其对石料厂的合伙出资,原告也实际参与了石料厂的经营,故其和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伙关系,石料厂经营不善而不能维持,原告应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对于欠条,是退伙协议达成后,原告强迫自己做出的,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欠条、共同投资协议书、证人证言的认定及对各方真实意思的审查,最终确认石料厂实际上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伙经营。对于被告出具的欠条,应当认为是被告对原告合伙经营期间退伙份额的确认,徐某应当予以偿还,同时徐某已陆续偿还1.8万元属于对债务事实上的认可。对于被告辩称的欠条是其受到胁迫,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本案是退伙纠纷,就不存在借款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时口头约定每月利息3000元没有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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