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日六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郭兴龙提出辞去六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郭兴龙辞去六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