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流 记者 储勇)以介绍对象为名,向人索取介绍费,后介绍未成,介绍费是否应当返还?近日,舒城县法院对这样一起返还财产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4年11月,被告王某以婚姻介绍为名,把外省来舒城打工的张某介绍给原告李某相识,并索取6000元介绍费,后张某和李某并未结婚,李某向“介绍人”王某讨要介绍费,王某以该费用已用作为李某办事的支出为由,坚决不同意返还,后双方几经协商沟通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介绍费6000元。
舒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王某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所,不具备婚姻介绍的相应资质。因此,被告王某以为原告李某介绍对象为名而收取6000元介绍费,其所获得的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将其所收利益依法返还原告。对于王某辩称收取的6000元是为原告李某介绍婚姻的各项支出,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