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原因,由我市选出的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魏清提出辞去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魏清辞去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