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芳 记者 储勇)租赁门面房做生意,谁知不足两个月得知该房系违章建筑,承租人一怒将房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舒城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章建筑被拆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审判决返还原告房屋租金7535元。
原告余某、吴某诉称,2015年7、8月间,经人介绍与被告赵某相识,赵某在隐瞒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某处门面房为违法建筑情形下与原告达成租赁合同,每年租金1100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购买物品花费近4万元进行装修后营业,直到当年10月底拆迁办通知才知道该租赁房屋系违章建筑,即将面临拆迁。原告将此情反馈被告后,被告仍声称此房不会拆,而原告等来的却是门面被拆迁办在同年12月拆除。原告认为,被告隐瞒房屋性质出租房屋,违背合同约定,应当赔偿房租、装修、利润损失5985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隐瞒所出租赁房屋含有违章搭建部分,因该出租房屋违章部分被强行拆除,原告经营场所被破坏,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即返还合同不能履行期间租金并赔偿装修费用,不能履行期间应自2015年12月1日房屋拆除之日起计算。因原告未就房屋装修损失举证,无法确定损失额,诉请装修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