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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心理不可有
为依法审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打击危险驾驶刑事犯罪,统一量刑标准,依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15年11月,市法院就审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的量刑问题出台指导意见,严惩醉驾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了危险驾驶从重处罚的八种情节、基准刑和宣告刑、缓刑的适用情况以及罚金刑等问题。就醉驾刑事案件,《指导意见》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等情形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同时,明确醉驾酒精含量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并严格缓刑适用条件,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0mg/100ml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2015年某日凌晨,被告人蔡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六安市区大别山路与磨子潭路交叉口西侧好声音KTV路段处时,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后路人电话报警。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平桥派出所出警现场查处蔡某。经鉴定,蔡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1.49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实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杨军说,大多数被告人都是初犯、偶犯,到案后悔恨不已,认罪态度非常好,之所以会犯糊涂,主要还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杨军也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侥幸心理不可有,醉驾成本高,对法律应心存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