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本报讯(高国标 记者 王元军)为应对人口变化新形势,近期国家对人口计生政策作出重大调整。为认真做好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我市也相应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职工生育津贴调整后的标准为,2016年3月7日以后生育的、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迟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这就意味着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政策内生育的,最低将享受5个月生育津贴。同时,将严查漏保漏缴现象,做到应保尽保、应征尽征,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依法保障参保女职工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漏缴、漏保,中断缴费的,其女职工的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我市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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