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芳)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因这种违约金具有预定性和确定性,应当根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才可以向对方主张。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因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请被法院驳回。
原告方先生诉称,与被告廖先生2013年4月份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自带挖掘机为被告承包的某土方工程进行挖掘作业,对账结算后立即付清。后原告按要求完成了挖掘作业,双方于6月份进行了对账结算,被告共欠原告6887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廖先生及其妻杨女士连带支付68870元,并按月利率0.5%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被告廖先生向原告方先生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方先生挖机作业费用37920元。原告诉称被告欠68870元,证据不充分。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对原告诉请违约金的请求予支持。被告杨女士与被告廖先生系夫妻关系,依法应与被告廖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廖先生支付原告方先生37920元;被告杨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方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违约金有督促、制裁、补偿当事人,并具有确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违约,当事人又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当事人违约时,可以不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不能主张违约金,而且双方也没有对该笔欠款约定还款时间,所以原告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