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童童、高应贤、宋维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承富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六裕民一初字000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上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