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奎、宋健、吴基周:
本院受理原告彭良梅、张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866号和02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