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汪磊:

  本院受理张晓艳诉你和石琼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1503民初字第51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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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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