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凯
项某与金某签订挖掘机租赁协议后,又出具欠条称购买挖掘机。到底是“租”还是“买”?近日,金寨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是保留挖掘机所有权的买卖关系。
2014年11月10日,项某与金某签订一份挖掘机租赁协议,约定:挖掘机价格24万元,租期6个月,月租4万元,租期内挖掘机所有权归金某,项某不得处分。同日,项某出具欠条载“本人购买金某挖掘机一台,总价24万元;首付5万元,余款19万元,期限6个月还清。若到期未清,金某依法收回该机并予拍卖。”项某于当日支付5万元并接收挖掘机,后以该机抵付购房款;截至诉讼,项某仅付款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仅以合同标题和内容不足以清晰界定,还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从双方签订的协议看,标题和内容均显示为租赁(一般不将租赁物作价);而从项某出具的欠条看,双方是挖掘机买卖关系。根据庭审认证确定,挖掘机所有权在六个月内项某未付清价款前不发生转移,即金某对挖掘机保留所有权,故双方就挖掘机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关系。现项某仅向金某付款8万元,尚未取得挖掘机所有权,故无权处分该挖掘机(抵付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