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网上发行实施细则问答(一)
1.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取消了投资者在申购委托时应全额缴纳申购资金的规定,明确了投资者应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缴纳申购款的要求及相关业务流程。
二是明确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其最近一次放弃认购次日起的180日(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三是要求投资者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四是明确了由于投资者资金不足放弃认购的中签新股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2.本次修改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持有市值要求、市值计算规则及证券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是否发生了变化?
答:未发生变化。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持有市值是指,以投资者为单位计算的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债券、基金、ETF、LOF等产品不计算市值,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正常、冻结、挂失、融资融券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均计算市值。
3.新股网上发行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答:(1)T-1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刊登网上发行公告。
(2)T日,投资者可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投资者根据可申购额度进行新股申购;当日配号,并发送配号结果数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0条安排网上网下新股发行数量回拨的,应在T日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交易所。
(3)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上交所于当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原T+1日申购资金验资环节取消。
(4)T+2日,主承销商公布发行价格及中签结果,投资者也可以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中签结果。中签的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5)T+3日15时前,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其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16时,中国结算对认购资金进行交收处理,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
(6)T+4日,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给发行人,公布网上发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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