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芳 本报记者 储勇
又近岁末,辛苦一年的农民工本应拿上“血汗钱”踏上返乡之旅,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却屡有发生。对此,法官提醒讨薪的农民工朋友:保留证据是成功讨薪的关键,切忌采取过激行为。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舒城县法院法官首先列举了两起近期审理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一起案件的原告是李某等10位农民工,2011年,他们在舒城某房地产项目工地务工,在施工过程中,包工头余某仅借支了部分生活费。到2014年年底工程结束后,余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李某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在舒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及公安机关介入后,余某向原告出具了劳务费欠条,并支付10万元劳务费,但余下18万余元劳务费一直拖欠。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余某当场向原告兑现了大部分劳务款,剩余劳务款向打下欠条,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
而另一起案件却没有圆满的结果。该起案件中,原告用挖机帮被告束某及其子挖人行道,两被告欠下燃油费及人工工资共7400元,被告拖欠4年不予支付。但是在法庭上,原告仅提供了一份单据报销封面,报销人一栏上无明确部门,无单位公章和单位名称,签名也不明确,由于证据不足,最终原告只得提出撤诉申请。
“通过这两起案件对比,不难看出,保存证据的重要性。”承办案件的法官说,由于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告一般是农民工,他们多数法律意识淡薄,一般都是口头约定工资数额,很少有书面协议,而且这类劳务合同纠纷,大多涉及建设工程这块,由于工程承包不规范,分包关系十分混乱,一旦发生维权,很多会因证据不足陷入“维权难”的境地。
据该院法官介绍,近年来,该院受理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逐渐上升,以2015年为例,该院共受理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达48件,涉案标的额为300多万元。其中调解结案占案件的72.5%,判决占19.5%,撤诉占8%。这类案件主要是集中在建筑业、服务业、运输业、生产性企业,其中以建筑施工行业拖欠、克扣工资现象最为严重。有的是工程项目经费不足或项目资金没有着落就急于开工,承包方违规垫资导致资金链断裂;有的是工程承包不规范,非法转包、挂靠等现象严重,一些农民工辛辛苦苦最终却不知道真正的雇主是谁。
“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很多用人单位、项目经理、包括包工头、班组长法律意识淡薄,还有的企业主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作为一种经营策略等。”法官痛心地说,这些人正是看到了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缺乏维权意识,所以才“胆大妄为”随意拖欠工资。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诉讼程序、劳动仲裁程序等的基本规则。法官提醒广大农民工,一定要留心保存和收集证据。“能证明自己和用工单位、个人(包工头、班组长、项目经理等)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最直接的就是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一定要注意留存出勤记录、上岗证、出入证、工作服、加班记录、收款收据、欠条、承诺书等证据。尤其是建筑施工行业的农民工,一定要清楚了解该项目的承建单位,只有清楚用工主体,才能依法投诉、诉讼维权。”
“如果证据不足也不要轻易放弃或者做过激行为。”法官支招,在此情况下,可以先找到被告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时,可以通过录音等方式搜集证据进行保存。如果欠薪主体不明确,可以找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先查明当时所做劳务单位做的是什么工程,并查签名上的人时任工程单位什么职务,或请该部门出面帮助协调。就该院来说,目前已特别开设绿色维权通道,将会积极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
在采访中,法官也为恶意欠薪者敲响了警钟。“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标准。这就是说,恶意欠薪已经入刑。”法官介绍说,不光面临刑法制裁风险,恶意欠薪者还将成为失信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随着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住宿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的“限高令”出台,恶意欠薪者的日子会愈渐难熬,这同时也让农民工资保障有了更强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