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15年12月2日在《皖西日报》第9125期第8版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陈 云 0001270
陈华铎 0001149、0001051
王昌敏 0001357
车牌号为豫S47356的
涉案卷烟货主 0000252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运输、收购、储存、销售走私、假冒及其它违法卷烟,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现拟作出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决定。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陈述、辩解或要求听证,逾期则丧失申辩权,我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何中全 0000995
熊 国 0001402
李法新 0001403
郑德荣 0000997
客车车牌号为豫S42777
的涉案卷烟货主 000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