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奚秀娟 记者 王婷婷)为了合理制订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近日,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多项价格改革措施,其中与群众关系最密切的是污水处理费的全面征收。
《意见》称,在2016年底前,我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其中居民0.7元/吨,非居民1.2元/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导致水价政策的功能无法充分体现,不利于工业减少污水的排放,更不利于促进节约用水,而且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还是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的重要不足。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提升,有利于落实《意见》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