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万辉与王修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王修宝所有的位于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凤凰城小区11号楼2单元504室房屋进行了三次拍卖,均流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该房屋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价格及保证金:王修宝所有的位于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凤凰城小区11号楼2单元504室房屋,变卖价格为29万元,保证金为5万元;
二、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三、竞买方式:有意竞买者,向本院技术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提交后三日内缴纳保证金,并于保证金到账后三十日内支付全部价款。公告期内有多人同时提出竞买申请的,以保证金最先到账的有意竞买者为买受人;
四、注意事项:竞买成功后,法院下达变卖成交确认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视为交付,法院提供相关材料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的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但变卖成交前所欠的费用与买受人无关。
户名:霍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营业部
账号:184203790673
联系人:张正超
联系电话:
0564—5022406
霍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