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遇车祸 司机赔偿十三万

  本报讯(项雪莲)无偿搭载他人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人受伤,好心的车主是否能因“免费搭载”而免除赔偿责任?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好心搭载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10月15日上午,64岁的袁某在搭乘文某的顺风车(无牌摩托车)时与洪某驾驶的无牌农用车辆发生刮碰后,袁某倒地受伤,双方均未报警。袁某住院治疗48天,花去医疗费16余万元。治疗终结后,袁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一处五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评定二次手术费15000元;评定假肢配置费31500元,3年更换配置一次,年维修费用为假肢价格的8%。袁某的各项损失共计51万元。涉事车辆未投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时查明袁某是主动要求搭乘文某的顺风车,文某在搭载袁某的过程中未收取任何费用。

  金寨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各方对于责任划分亦未能举证证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农用车车主洪某未投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袁某12万元。文某非基于经营目的,无偿搭载袁某致袁某损害,可酌情减轻文某的赔偿责任。袁某主动要求搭乘他人车辆,应自行承担部分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文某赔偿袁某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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