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程项目敛财 构成合同诈骗获刑

  本报讯(方玲 记者 储勇)为了骗取钱财,虚构工程项目,以合作的名义诱骗他人上钩。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4年下半年,江某虚构自己承接某公司硅钢片厂扩建工程项目,需长期大量用油,以洽谈油料供应合作的名义,骗取了舒城某加油站负责人丁某的信任,双方确定了合作意向。后以工程用钱为由,出具借条,骗取丁某人民币5.3万元。2006年4月,江某在与该加油站签订《供需燃油合同》后逃匿。2005年下半年,江某以相同方式骗取当涂县居民戴某的信任,在与戴某签订《供需燃油合同》后,又以工程用钱为由,骗取戴某人民币30000元后逃匿。2012年8月24日,被告人江某被抓获归案,之后退还所骗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其认罪、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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