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15号
安徽皖云茶业有限公司、邓忠豪、许铭:
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皖云茶业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忠豪、许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