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19年6月12日《皖西日报》第10187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申通快递单号3704950178732
寄件人陈梅 0001122
中通快递单号75141199811329
寄件人郑丽敏 0001123
申通快递单号3705279819642
寄件人膜法世家 000112
申通快递单号3705726460809
寄件人张玉梅 0001125
申通快递单号3705651233835
寄件人郑晓燕 0001126
中通快递单号75142630415328
寄件人陈云霞 0001127
中通快递单号73112317394481
寄件人唐鹏 0001128
中通快递单号75143292354889
寄件人宝贝智力木玩 0001129
顺丰快递单号046692899667
寄件人无 0001130
中通快递单号75144517134108
寄件人郭思婷 0001131
中通快递单号73112448105157
寄件人杨洋 0001132
韵达快递单号3102442371089
王兰兰 0001105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
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