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6月12日《皖西日报》第10187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中通快递单号:75144258576392
寄件人:谢伊 80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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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张伯楷 8001045
韵达快递单号:397946339940
1寄件人:陈纯敏 8001047
中通快递单号:75145621733169
寄件人:胡先生 8001046
中通快递单号:75145645341216
寄件人:叶耀庭 8001048
中通快递单号:75145737098647
寄件人:王吉 8001049
中通快递单号:75146326605875
寄件人:吴建明 8001050
中通快递单号:75146770647751
寄件人:叶耀庭 8001053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