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钱明睿 记者 储勇)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电捕鱼,6月13日,裕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经查明,2019年5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苏埠镇与韩摆渡镇交界处的淠河河道内以电捕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5月18日凌晨,其在回家时被正在进行电捕鱼专项整治统一集中行动、巡查蹲守的六安市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扣铁船、电瓶、继电器等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46公斤。另查明,自2019年3月份以来,李某某在苏埠镇淠河河道及其附近水域,多次以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渔获物销售获利。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