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本报讯(詹辉荣 记者 储著坤)6月13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吴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二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强迫卖淫罪、盗窃罪,二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和同案犯侯某(另案处理)先后从浙江省某县将被害人陆某某和未成年被害人李某某、方某某、张某等人诱骗至合肥市、霍山县,以殴打、辱骂、威胁手段强迫陆某某等被害人到足浴会所、宾馆等场所卖淫。在强迫卖淫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还先后强奸被害人李某某、陆某某。被告人李某借机与同案犯侯某共同盗窃被害人陆某某手机微信账户资金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和侯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已形成以吴某某为首要分子、成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吴某某、李某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吴某某还犯有强奸罪,被告人李某另犯盗窃罪。两被告人强迫未成年人卖淫,被告人吴某某强奸未成年人,且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犯,且系从犯,并主动全部退赃,法院决定对其所犯各罪分别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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