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违法违规金融广告 营造良好金融消费环境

  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金融广告,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一些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也假借正规金融产品名义开展广告宣传,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群众造成了大量损失。在6月份全国开展“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活动之际,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向广大市民朋友介绍违法违规金融广告的表现形式,以及六安市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够识别违法违规金融广告,远离非法金融活动,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金融广告行为。

  一、违法违规金融广告的表现形式(仅供市民参考,具体违法违规金融广告以监管机关甄别判断为准)

  (一)普遍表现形式

  1.金融广告存在夸大性陈述。如有“无风险”、“最高”、“最优”、“最安全”、“唯一”、“最好”等极限性词汇。

  2.金融广告有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作推荐、证明。

  3.金融广告有“国家信誉”、“国家信用”、“政府担保”等字样,或者滥用国家的名义,将机构的安全性和商业信誉同国家信用捆绑起来。

  4.利用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使金融消费者误信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的。

  5.贬低其他同类机构或产品。

  6.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字号的。

  7.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的。

  8.金融广告的内容与所取得的金融业务资质在形式和实质上不一致,如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

  (二)存款类广告

  1.除银行、信用社外的机构发布有“存款”字样的。

  2.有“只凭身份证贷款”、“无门槛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等字样。

  3.有“零首付房贷”字样,或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三)投资理财类广告

  1.对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没有进行合理提示或警示的。

  2.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违规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

  4.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金融投资产品和发布金融广告。

  5.利用国家、国企等象征政府背景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诱骗金融消费者,或登载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6.采用不规范的形式表述投资收益率等重要数据,夸大投资回报、掩盖其他费用成本。

  7.商业银行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的。

  (四)征信类广告

  1.未经授权,宣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库或取得人民银行授权。

  2.宣称能够更改个人或企业信用记录。

  (五)人民币、纪念币投资类广告

  1.谎称取得人民银行的授权而发行售卖相关产品。

  2.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人民币、纪念币投资产品和发布金融广告。

  3.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六)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广告宣传

  1.宣传违规办理信用卡和信用卡套现。

  2.宣传违规票据贴现。

  3.宣传公安部门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金融活动的。

  (七)店堂广告、公示、印刷品、户外广告等

  1.对理财产品的未来收益作出保证。

  2.使用“无风险”、“最高”、“最优”、“最安全”、“唯一”、“最好”字样。

  3.使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作推荐、证明。

  4.使用“国家信誉”、“国家信用”、“政府担保”等字样。

  5.宣称能够更改个人或企业信用记录。

  6.除银行、信用社外的机构发布有“存款”字样的广告。

  7.贬低其他同类机构或产品。

  8.使用“零首付房贷”、“只凭身份证贷款”、“无门槛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字样。

  9.使用人民币图样。

  10.使用“代办信用卡”、“信用卡套现”字样。

  二、六安市查处的部分违法违规金融广告典型案例

  (一)某广告公司代理某证券公司理财广告未提示风险

  六安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代理发布某证券公司的“LED”屏广告业务,发布90天及35天两款理财产品。两款理财产品均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不同于储蓄存款,具有一定的风险,预期年化收益是不确定的,但发布内容中没有标明风险责任承担的提示或者警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二)某银行理财广告未提示风险

  某银行营业厅门头LED屏发布的理财产品广告,两款理财产品均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不同于储蓄存款,具有一定的风险,预期年化收益是不确定的,但发布内容中没有标明风险责任承担的提示或者警示。违反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三)某公司代理银行存款广告虚假宣传、夸大安全性

  某公司在营业厅门头LED屏发布的代理存款广告,内容为:“某行不贷款,存款更保险”。该广告一是虚假宣传“某行不贷款”,某行实际存在贷款业务;二是该公司为某银行代理网点,银行存款都存在一定风险,广告夸大其存款的安全性。该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上述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虚假广告行为。

  (四)某证券公司理财广告对未来收益作保证性承诺

  某证券公司店内摆放的理财产品宣传折页上,标有“8%超额报酬起点,彰显信心……本产品超额报酬起点为8%,远高于同类其他产品”等字样。因本折页属于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广告,存在向投资者暗示金融产品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宣传内容。违反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五)某公司代理银行存款广告夸大安全性

  某公司在其代理存款广告中,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包含有“国家在 某公司在 您的存款永远在”字样的横幅100条,并在全县各乡镇悬挂发布;并自行印制、在全县各公司网点免费对外发放包含有相同字样的挂历5000份。广告夸大其存款的安全性,违反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六)某银行存款广告表述不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某银行的存款广告宣传单,印有“存款到某行,利率上浮55%……”,实际上只针对大额存单这一产品才利率上浮55%,但宣传单上并没有大额存单字样。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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