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在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中,通过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等形式,豢养组织成员,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维护组织稳定,扩大组织势力。该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逞强斗狠,欺压残害群众。朱灿亮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该组织违法犯罪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在金安区三十铺镇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上诉人朱灿亮为首的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