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讯(方莉 记者 储勇)近日,舒城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被告婚前购买的5万元股票收益,离婚时账面市值为5.75万元,扣除本金后7500元属投资收益,依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购买的8万元基金,离婚时账面余额为9.3万元,扣除本金后1.3万元属于自然增值,依法认定为被告个人财产。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孙某系201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亦未购置任何财产,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被告持有的股票和基金。被告则辩称,同意离婚,但股票和基金均是其婚前购买,属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不同意分割。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依法可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个人财产。本案中,被告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进行了多次的买进卖出操作,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劳动,离婚时的增值收益属主动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购买的基金,从购买到离婚,一直未进行任何操作,其账面收益部分为被动增值,即属于自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