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扶范围
1、低保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下,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下,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4、其它原因致困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虽然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但是家庭遭遇非常重大意外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符合
(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此公式仅适用本款)的条件。
5、困难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以下职工不能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一是职工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特别规定除外);二是拥有商业店铺、厂房等生产经营房产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是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特别规定除外);四是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五是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六是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不纳入全总、省总建档范围;七是当地工会经集体研究确定且上一级工会认可的不应建档情形。
二、帮扶标准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18〕21号)有关资金发放标准规定,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帮扶标准,足额保障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水平达到低保标准以上。
1、生活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按照生活水平达到低保标准以上确定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2、子女助学救助中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子女,每生每年不超过10个月当地低保标准。
3、医疗救助项目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各地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障支付金额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合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确定帮扶标准。
三、申请程序
1、困难职工本人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精准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而且要签署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接受审核的承诺书。对职工本人故意不如实申报的,要取消其当年和下一年度困难职工建档申报资格、作不诚信记录并与相关救助挂钩。
2、基层单位工会初审。单位或社区(街道)工会,要对申请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进行严格的精准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在单位或社区内公示规定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单位或社区工会录入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状况信息并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在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上签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将申报表、证明材料、公示情况等上报县(区)总工会核审。
3、县(区)工会核审。县(区)总工会深入困难职工家庭、所属单位或社区走访核查,提出复核后的审批意见,并按照市总要求将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市总工会。
4、市总工会监管抽查。市总工会对县区工会上报的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情况,具备条件的要进行网上全面核对或通过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进行比对,不具备条件的按一定比例深入到困难职工家庭、所在单位(社区)工会等基层工会进行精准核查。帮扶中心或权益保障部将比对或抽查监管意见报分管主席同意并经集体研究后,通知下级工会准许录入帮扶系统的困难职工家庭名单并上报省总权益保障部。
5、省总随机抽查。省总随机以电话抽查、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市和直管县的档案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动态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全总和省总关于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要求,分类定期对档案进行复核,根据核查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困难职工脱困是指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在困难职工帮扶系统中列入已脱困序列。困难职工解困是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经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和工会帮扶后,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但是尚未达到脱困程度,在困难职工帮扶系统中列入解困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