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媛媛 记者 储勇)4月19日,由霍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家秀等10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由霍邱县法院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寻隙滋事罪对首要分子刘家秀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对其余9名集团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对违法所得的五万余元予以追缴;另对被告人庞菊和陈国友,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家秀、俞家胜等人以道路被轧坏、污染环境等为借口,在霍邱县马店镇四平山村殷庄组境内两条通往河南省境内的村道,多次采取堵路等方式强行阻拦运输车辆通行,逼迫货车驾驶员交纳“过路费”。此间,逐渐形成以刘家秀为首,李孝珍、唐明兰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8月11日中午,朱某某的运输车辆因被拦住索要“过路费”协商未果后遭到被告人庞菊等人殴打。民警赶到现场处置中,庞菊等人拒不配合,不仅与民警发生撕扯、破坏执法记录仪,还强行采取暴力围堵等方式阻止民警带离被告人庞菊,造成被告人从现场逃离及一名民警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家秀、俞家胜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强行索要钱财,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庞菊、陈国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当天,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被告人亲属共百余人在场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