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程娅婷 记者 储勇)近日,由舒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育勇等人涉恶犯罪案件,在舒城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建局和相关企业工作人员4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
法院经一审审理,对舒城县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全部予以采纳,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胡某某、袁某某通过借用公司资质串通投标,非法获取竞标人信息,威胁、利诱其他竟标人退出投标,滋扰他人正常施工等手段,在舒城县境内工程招投标领域多次实施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依法应当从严处理。
舒城县法院综合12名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孙某、吕某等6名被告人按照其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李某、张某、陶某三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宣告缓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等退缴的违法所得24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