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六安市裕安区飞流书店未经许可经营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二、安徽煜宏置业有限公司使用误导消费者宣传用语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合肥市千百寿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保健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六安市梦达制衣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冲锋衣(棉服)案。因本案货值金额已达41万余元,原市工商质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当事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徽方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粉丝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六、万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因本案案值较大,且属于屡次违法,原市工商质监局将该案移送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六安市裕安区城南供水站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原市工商质监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徐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市工商质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祝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狗肉”案。该案由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当事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李某某无证经营药品、保健品案。该案由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后移送至公安机关,当事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