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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范某等12名被告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胡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范某、胡某、袁某通过借用公司资质串通投标,非法获取竞标人信息,威胁、利诱其他竞标人退出投标,滋扰他人正常施工等手段,在舒城县境内工程招投标领域多次实施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控制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依法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孙某、吕某、舒某、周某、曹某、胡某、张某、李某、袁某、陶某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