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本报讯(记者 储勇)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通知要求,近期,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决定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从今年1月起执行。

  此次工伤待遇调整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6元、157元、147元、138元。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0元、80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元。

  通知还明确,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悉,目前我市正在全面部署落实此次工伤待遇调整工作,要求各级各相关单位加快工作进展,严格执行调待相关政策和标准,完善基础台账,确保3月底之前调整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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