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8)皖1503民初5354号

  杨芳: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你支付物业费7879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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