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最高将被处以2万元罚款

  本报讯(丁俊 记者 宋金婷)12月3日,记者从市水利局获悉,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生产条件,我市结合实际制订了《六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实施。

  《办法》包括总则、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源保护与安全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七章42条,为全市依法开展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办法》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对工程规划、审批、建设、质量、验收、移交、资金管理及运行维护等做出了具体规定,细化了工程所有权归属。《办法》还明确了经营模式和经营者,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办法》指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制订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并将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办法》还明确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最高将处以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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