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18年10月13日在《皖西日报》第9987期第3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
通知书号
金秀 3001922
张宗培 3001284
汪秀文 3001355
孙明江 3001287
何家莲 3001356
高玉婷 3001288
中通快递单号3374938658829
寄件人:王凤 3001267
傅伟俊 3001290
申通快递单号888802528866、
888802528867
寄件人:苏向华 3001266
傅伟俊 3001289
胡兴文 3001265
陆凤东 3001241
杨义目 3001282
邵其霞 3001221
倪世法 3001283
曹衍申 3001291
韵达快递单号3813850322167
寄件人:罗艺君 3001268
胡秀苹 3001223
寄件人:罗艺君 3001357
张军 3001222
韵达快递单号3813850323616
寄件人:罗艺君 3001358
章新尧 3001225
韵达快递单号3813850323449
寄件人:罗艺君 3001359
傅伟俊 3001226
韵达快递单号3813580323482
寄件人:罗艺君 3001269
刘克存 3001224
董爱华 3001285
程超 3001227
张传友 3001270
汪作鑫 3001496
金晶 3001360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运输、收购、储存、销售走私、假冒及其它违法卷烟,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现拟做出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决定。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陈述、辩解或要求听证,逾期则丧失申辩权,我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通快递单号7703123095912
寄件人:吾热沙勒地台来提 3001497
朱大超 3001296
申通快递单号3376223695725
寄件人:周颖 3001273
王忠权 3001298
申通快递单号3376206658172
寄件人:李旺财 3001272
杨儒政 3001299
申通快递单号3376243151259
寄件人:徐刚 3001271
汪凤秀 3001300
赵军 3001498
圆通快递单号80209482655171321
寄件人:啊宝 3001320
圆通快递单号801940507053396553
寄件人:初心 3001228
叶阳田 3001500
何翔 3001292
圆通快递单号802165670299763716、
802165671133238463
寄件人:四海 3001231
申通快递单号3379079918957、
3379079543639
寄件人:吴家玲 3001499
张军 3001925
中通快递单号7703177454893
寄件人:常磊 3001294
吴中琴 3001924
申通快递单号7703177610320
寄件人:赵小荣 3001393
圆通快递单号802170683836125374
寄件人:卡宾旗舰店 3001461
詹诗碧 3001923
圆通快递单号802238939052115273
寄件人:陈施怡 3001361
圆通快递单号802052664519110071
寄件人:吴军人 3001229
汪洋 3001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