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保健品骗局还需法律出重拳

  欧阳晨雨

  打着传统文化、高科技发明等各色旗号给老年人讲课、洗脑,借机把成本低廉的产品包装成能治百病的保健品,面向老年人高价推销、牟取暴利……如今,对这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地方立法已经出手。

  据报道,近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等。

  这的确是一个“暖心”的好规定。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常常通过会议营销等手段,蒙骗老人购买“高级保健品”。等到老人清醒过来,或者是子女发现时,退还这些“天价保健品”,却几乎成了一件不可能的事。之前,山东青岛一位老人在“健康讲座”的诱惑下,买了近10万元的“神奇保健品”,便因为退赔无门而投海。“七日无理由退赔”的法规,为老年人挽回损失提供了可能。

  实际上,这一地方立法还有上位法的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除了“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等四种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不难看出,这一地方规定符合这一精神。

  不过,打击“天价保健品”,仅凭一纸立法还不够。对那些打定主意蒙骗老人的不法商家,通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等到老人察觉到购买的保健品有假上当,再拿着法规上门算账,很可能已是人去楼空。很多受到蒙骗的老人,对不法分子的一套说辞深信不疑,对家人的劝说拒不听从,等清醒过来,早已过了法定的“保护期”。因此,在完善“无理由退赔”规定的同时,还应加强对营销骗局的管控执法,避免立法“悬浮”。

  从更深处看,打击保健品骗局、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还应下好应对“老龄化”这盘大棋。据媒体调查报道,我国每年营养保健品销售额超过2000亿元,其中老年人消费占了5成以上。在老年人保健品消费量高企的背后,是老龄社会的到来。

  这些孤独的老人,是“天价保健品”骗局的主要对象。随着年龄的增大、健康水平的下降,他们对保健品的希望和依赖也就变得越发强烈,而防范知识和信息技能的匮乏,个体判断力的不足,子女知情劝告的滞后无力,决定了他们很容易为不法商家围猎受骗。在加强专项执法打击、提供防骗警示、求偿法律援助等精细化服务的同时,还应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帮助老年人融入社会,增强安全感,让保健品骗局没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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