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有戒尺 行有所止

  杨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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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秋的开学典礼上,霍邱一中为全体班主任配发了戒尺,并在社会上尤其是家长中引起广泛的热议。给教师发放戒尺,近几年来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很多人都认为现代教育,不准体罚学生,不存在有戒尺,现代学堂,以教育为主,不应该发放戒尺,但霍邱一中还是力排众议,决定向班主任发放戒尺。为了用好戒尺,学校专门制定了《霍邱一中班主任戒尺使用规定》,明确了戒尺使用规范。

  戒尺在中国由来已久,近代教育也是因为有了戒尺,惩戒学生再逐步走向规范。 “戒”,警戒,惩戒;“尺”,尺度,标尺,标准,这些正是人在成长过程中所必需的,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历史上也有很多有关戒尺育人的典型小故事,无不给人以启迪与教育。

  少年邹韬奋在父亲面前背“孟子见梁惠王”,桌上放着一根两指阔的竹板,一想不起来就要挨一下打,半本书背下来,“右手掌被打得发肿,有半寸高,偷向灯光中一照,通亮,好像满肚子装着已成熟的丝的蚕身一样”,陪在一旁的母亲还要哭着说“打得好”。鲁迅的启蒙老师寿镜吾老先生是一个博学而又极为严厉的人,在他的三味书屋里,就有戒尺,还有罚跪的规则。刘墉的孙子犯了错误,总会自己拿出“家法”,也就是戒尺,请爷爷“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从这些事例不难看出,戒尺已经成为近代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辅助工具。然而,进入今天的校园,再到今天的课堂,教师们谈“惩”色变,不仅社会给教育强加了一些“清规戒律”,而且广大家长也是对孩子给予过度的保护。学生可以骂教师,打教师,相反教师对学生任何惩罚都会遭来一片声讨。尤其是一些媒体的不当炒作,为一些惩戒学生的事件推波助澜,导致了教师在学生和家长面前变成了弱势群体。因此,一些有识之士,都在积极呼吁,没有惩戒的教育,只会让学生野蛮地生长。

  2008年8月,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文件中明确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适当方式”让很多班主任纠结,“适当方式”包括哪些方式呢?有惩戒吗?教师可以使用传统的教育工具——戒尺吗?

  可以肯定,没有敬畏的成长,一定是畸形的成长,甚至还会让学生的个性膨胀。当然,发放戒尺,也不是用来体罚学生的,戒尺无论如何不能成为班主任体罚学生的帮手,极为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把学生培养成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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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就如同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儿子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直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才开始对教育惩戒产生疑问。在赏识教育兴起之后,教育惩戒更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 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指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

  认识误区

  不少人反对教育惩戒,跟他们把教育惩戒等同于惩罚,甚至等同于体罚有密切的关系。

  确实,教育惩戒与惩罚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

  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惩罚方式不是教育惩戒。以体罚为例,体罚是惩罚方式的一种,它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的行为。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且体罚宣扬暴力,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是反教育的。

  因此,我们要反对体罚,反对不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但不能连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也一起反对。

  理论依据

  1.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心理学依据。

  其实教育惩戒与赏识教育同为教育手段,皆有其存在的学习心理学依据。现代西方学习心理学联结派的代表斯金纳认为:行为随着其后的及时的结果变化,愉快的结果强化行为,不愉快的结果抑制行为。赏识和惩戒都是利用这一原理针对不同的教育情境采取的不同的教育方式。惩戒就是要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施以不愉快的结果,以抑制其不当行为的一种教育方式。

  2.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教育学依据。

  教育学理论认为,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而教育惩戒在促进学生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社会生活充满着各种规则和惩戒,若教育要为学生的社会生活做准备,就不能一厢情愿地否定教育惩戒,否则学生不能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不能锻炼出承担责任、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质。

  3.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法理依据。

  法理学认为职责与权力是相辅相成的,赋予某个主体履行一定的职责,就必须同时赋予其履行该职责的相应权力。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教师一定的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因此,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业权力,是权力而非权利。权力意味着不可放弃,必须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同时,教育惩戒权还是教师的一种专业权力,教育是一种专业活动,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必须具有保证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专业自主权。教育惩戒权是其专业自主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在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教育惩戒权有其存在的心理学、教育学和法理学上的依据。

  心理专家:惩戒注意五原则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先烈东小学心理科组长肖冬梅表示,剥夺一次游戏时间、承担犯错的自然后果、模拟严重后果带来的伤害、一次服务集体的劳动等都是惩戒。避免惩戒带来心理阴影,要注意以下五点。--

  维护自尊:老师要谨记,惩戒的是学生的错误,而非人格。

  预知性:要让学生知道会有什么样的惩戒,可以和学生共同制定惩戒方式。

  可控性:老师对情绪是可控的,对惩戒的度是有数的。避免一怒之下说一些侮辱性语言。

  现时性:对学生的错误不要无限放大,担心以后会怎样,避免把对以后想象的错误放到现在罚。

  从轻性:能不罚则不罚,需要罚时,正面指出学生犯错的动机、后果,学生愿意领罚,再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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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识教育”时代,还能不能惩戒⊙有“尺度”才更有“温度”⊙心有戒尺 行有所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