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云、邵石以: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1503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摘要:张传云、邵石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87584.62元、以及以9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56225%计算的逾期罚息;原告享有对张传云名下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中学路房屋的优先受偿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