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娜)近日,某寄宿制小学学生刘某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校方赔偿其损失8万余元,经开庭审理,法院依法支持刘某的部分诉请。
刘某系某寄宿制小学的学生,2017年11月24日下午5时许,刘某饭后回到寝室,攀爬至寝室高处,不慎摔下,致下体受伤。刘某先后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霍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用2382.45元,后刘某的伤残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且事发时刘某已满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校就读、寄宿期间发生身体损害,应视为校方未对其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故应对刘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刘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任意攀高会造成人身危险,故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可减轻校方赔偿责任的20%。其次,刘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在城镇接受教育,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校方赔偿刘某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