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18年8月11日在《皖西日报》第9938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汪书成 3001329
高克芳 3001330
李娇 3001344
圆通快递单号813401584106
寄件人:叶耀荣 3001346
陈慧玲 3000539
董开西 3000540
宅急送快递单号A002422696275
寄件人:王洪橹 3001331
万光胜 3001307
王应喜 3001308
杨儒政 3001309
金晶 3001332
安能快递单号81111338787549
寄件人:李静 3001347
安能快递单号30000094961241
寄件人:李明 3001348
朱秀云 3001310
陈刚 3001333
舒展 3001334
刘国庆 3001312
孙荣 3001313
孙正玉 3001314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运输、收购、储存、销售走私、假冒及其它违法卷烟,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现拟做出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决定。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陈述、辩解或要求听证,逾期则丧失申辩权,我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彭玉玲 3001921
张绒 3001350
冯得运 3001335
梁燕 3001351
杨玉龙 3001337
朱益强 3001339
张玲 3001338
霍修珍 3001340
焦成伍 3001262
焦成伍 3001263
方刚 3001264
余英 3001316
韵达快递单号3832782250689、
3832782250584
寄件人:天乐城陈敏 3001317
陈修美 3001318
曹流富 3001352
章秀梅 3001354
郭忠厚 3001353
张菊红 3001281
蔡家庆 3001320
蔡家庆 3001319